Global Business Guide Indone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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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印尼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挑战

石油和天然气板块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缺乏能够支持分销和商业勘探的物流基础设施。主要的生产基地位于离爪哇的电网网络和主要人口中心相距较远的地区。“至2025年印尼经济走廊总体规划”( Indonesia Economic Corridors Master Plan to 2025)旨在通过将炼油厂和工业生产基地安置在主要能源产区来解决此问题,但是这项计划任重而道远。巴布亚新几内亚(简称PGN)经营超过3100英里的天然气输送管道,由9个网络组成,贯穿全国,另外有4个网络作为“综合天然气运输系统”( Integrated Gas Transportation System)的一部分将所有岛屿连接起来。由于缺乏资金,该输送网络某些部分,如东加里曼丹部分的建设被迫搁浅。各个岛屿间液化天然气(LNG)的运输代价较高,需要LNG工厂先将天然气液化,再由目的地点的终端接收,这并不在国家优先建设的基础设施名单之列。正是因为各个岛屿与主要能源生产中心缺乏连接,使得运输成本高居不下,从而导致需要进口其他能源来满足国内需求。

国家统计机构的数据显示,石油生产正以每年12%的速率下降,考虑到这一点,勘探和激励投资是该行业所面临的又一挑战。这是由于苏门答腊的米纳斯(Minas)和杜里(Duri)等油田的老化,以及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1年新的石油天然气法颁布之间,主要产区勘探量下降所导致的。同样,在天然气领域方面,只有三分之一的已知天然气盆地得到开采,也就是说这一地区很可能拥有最大的潜在储量。BP Migas公司2011年5月的数据显示,在2002年到2008年提出的107个石油和天然气区块中,有77个区块才开始进行勘探。虽然在过去十年中在该国西部地区已发现一些新石油,但该国东部地区却蕴藏着巨大的深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但开采起来代价较高。能源公司面不仅临着监管障碍、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不力,还面临着高风险的不利勘探环境。土地征用的难度及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援助的缺乏阻碍了能源公司推进项目的计划,而土地价格却在不断上涨。

在2010年底推出的新规定旨在鼓励向该领域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利益和不利。第6/2010号部级条例规定,在开采过程中,向合同转让行为征收5%的税率,以惩罚试图分摊风险的公司。“栅栏原则”( ring fencing principle),即每个商业实体可以发布一个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是又一项障碍,这就需要成立单独的商实体来承接新区块。投资环境已得到一些改善,如决定采用直接投标来取代区块招标,以及将公司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分成分别提高到25%和40%。公司会在勘探阶段宣布成本回收,而放弃计划的120亿美元成本回收的最高限额则是又一项受正在寻找新区块进行投标的公司拥护的举措。众议院在2011年年中关于修改第22/2001号石油和天然气法案(Oil and Gas Law No. 22/2001)的讨论还在进行中,因此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处于争论中的条款包括第22条第一款关于25%的国内市场生产义务,以及第12条第三款鉴于目前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关于工作区的“授权所属”(‘provided with authorisation’)。

燃料补贴依旧继续困扰着独立电力生产商的新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在2010年,这项补贴花费了政府59亿美元的资金。因此,投资者提出的价格需要让国内市场和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能够负担得起,但由于高昂的勘探和保障开采的基础设施成本,这往往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虽然政府的目标是到2014年之前取消此类补贴,但这个目标在这一时期内很难实现,而且已经公布了关于某些补贴的注意事项。要释放未开发区块所具有的潜力不仅需要对定价系统进行修订,还需要政府运用更加大胆的方式方法对国内市场的能源成本进行控制。

印尼石油和浓缩铀生产预测

Indonesia Oil and Condensate Production Forecast

数据来源:石油和天然气管理署(能源与矿产资源部)2008-2009(实际)2010。

Proven Oil Reserves
Proven Gas Reserves Asia Pacific

数据来源: BP世界能源统计,2011年

有关石油和天然气的法律法规

  • 印尼宪法第33条规定,一切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基于印尼人民的福利和利益。这意味着政府要通过“产量分成合同”参股所有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关活动。
  • 第22/2001号法律适用于印尼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活动,并规定BP Migas是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等上游活动的监管机构,BP Migas和涉及的公司之间签订“产量分成合同”,涉及的公司可以是国有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私营的本地公司。BPH Migas则通过合资合作合同,通常是“产量分成合同”(PSC)负责下游领域的活动,如加工运输和储存。在印尼有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可以从事上游或下游活动,但不能同时参与两个领域的活动。该条法律还规定优先使用本地人力,并且公司必须具备项目执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满足环保标准。
    第22/2001号法律 icone pdf
  • 第30/2007号能源法(Energy Law)要求印尼保持“能源库存”,以缓和能源短缺并提高能源安全。该条法律还标志了国家对能源储量的态度转变,通过建立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Council),旨在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至2025年为止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 第25/2007号投资法(Investment Law)和第40/2007号公司法(Company Law)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公司必须以常设机构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的性质成立。以定居印尼的性质成立的公司只能是印尼的公司和投资者。根据“栅栏原则”,商业实体只可以拥有一份PSC,并且因此要想再获取额外的PSC必须再成立单独的机构。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商业实体如何通过转移和汇回利润获得股息。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进口机械和设备免征增值税(VAT),而生产用货物免征或推迟征收VAT。

Global Business Guide Indonesia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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